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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2)备案:海关总署应自收到权利人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3)扣留:权利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并依条例第14条提供担保的,海关应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调查后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