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保护客体上,依TRIPs第27条,一切技术领域内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能付诸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均应提供专利保护。但各成员可拒绝对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提供专利的保护。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第27条规定:成员国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即植物新品种可以不用专利,可以用一种植物专门法或其他的方法来保护。TRIPs与《巴黎公约》相比,在专利权内容方面增加了专利进口权、许诺销售权,并要求成员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该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进口权指的是进口国的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与其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不论进口的产品在国外是否享有合法的专利权。“许诺销售权”指在销售行为实际进行前,进行发布广告、展览、公开演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以及达成销售等表明销售专利产品意向的权利。在保护期方面,TRIPs规定应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