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多边贸易,第二部分是诸边贸易。
第一部分多边贸易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1、附件2和附件3(这三个附件合称为多边贸易),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整个法律制度,也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一揽子”的权利义务,对所有的成员都有约束力。
1.附件1。
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包括:关于附件1A的总体解释说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由下列组成: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加入议定书、豁免及其他决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谅解,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1947年临时适用议定书除外),农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反倾销,海关估价,装运前检验,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程序,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简称TRIPs)。
2.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简称DSU)。
3.附件3: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简称TPRM)。
第二部分诸边贸易,主要由附件4组成,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政府采购、奶制品和牛肉(这两个已于1997年失效)。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签订的《信息技术产品》也属于诸边贸易的范畴。诸边贸易只有极少数成员参加,也只对参加了诸边的成员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