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利息。《公约》第78条是关于支付利息的补救办法的规定,支付利息是指拖欠价款或其他金额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支付利息有两种,一种是货款的利息,另一种是拖欠金额的利息。采用了支付利息的补救办法后,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免责。《公约》第79~80条对免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1)免责的条件: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例如,战争、禁运、风暴、洪水等。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公约所称的“不能控制的障碍”实际上就是“不可抗力”,公约没有采用“不可抗力”这一传统用语的原因是由于各国对该用语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沿用传统用语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2)免责的通知:依《公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3)免责的后果:依《公约》第79条第(5)款的规定,免责一方所免除的是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