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上述安排相比,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安排在标题上多了“认可”二字,但这两个安排的核心内容是相同的,差异主要在于程序性细节。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安排适用的仲裁裁决采用仲裁机构与仲裁地、准据法三重标准,即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反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安排没有规定的,适用认可和执行地的程序法律规定。
2.管辖法院。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3.申请的条件。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公证的副本。这些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仲裁;
(4)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认可和执行地的法律确定。
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4.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2)请求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
(3)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及具体请求,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5.不予认可的理由。与内地和香港的有关安排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6.其他。由一方有权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作成的文书正本或者经公证的文书副本及译本,在适用安排时,可以免除认证手续在对方使用。为实施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应当相互提供相关法律资料,每年相互通报执行本安排的情况。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