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综观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判决要获得承认与执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2)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4)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合法取得的;(5)不存在“诉讼竞合”,如果外国法院判决与内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或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内国法院可拒绝承认与执行;(6)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的公共政策;(7)判决地国和执行地国之间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8)外国法院适用了内国冲突法规定的准据法,这一条件仅为少数国家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