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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反致,即狭义的反致,它通常简称为“反致”(renvoi或remlssion),在法文中被称为“一级反致”(renvoi au premier degré)。在英、美冲突法理论中,这种反致又被称为“部分反致”( partial renvoi)或“单一反致”(single renvoi)。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该法院适用了法院地法。例如,一位住所在葡萄牙的巴西人,死子葡萄牙,在葡萄牙留有遗产,葡萄牙法院对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进行处理。按葡萄牙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应适用其死亡时的属人法(国籍国法),即巴西法,而按巴西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应适用其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葡萄牙法。结果葡萄牙法院适用了葡萄牙法。上述可见,这种反致最后导致法院地实体法的适用。它的运用不需要了解有关外国法关于反致的态度,但需要了解该外国有关冲突规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