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隋律》中也有故杀。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即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与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
早在西晋,张裴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故意,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特征。按照清代律学家的定义,故杀是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这种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其实正与英美以及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区分谋杀与故杀的各国刑法中的“故杀”概念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