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至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的批判吸收并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进行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主要表现在: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
(6)各洲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
(2)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