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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民国时期的宪法

2014-12-12 09:53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1)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的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目的: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大总统必须公布实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者临时大总统的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通过方可进行。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2)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

  (3)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体现了限制袁世凯的意图。

  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与《临时约法》有根本性差别:

  (1)彻底否定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个人独裁;

  (2)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

  (3)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

  (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 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制度全面确立的标志。

  (三)“贿选宪法”

  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具有以下特点:

  1.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2.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1.《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

  2.《中华民国宪法》的精神

  该宪法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特点。

  ①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②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

  ③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④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五)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双重性”

  1.内容上:

  (1)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2)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2.立法上:

  (1)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2)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

  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镇压。特别的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的极为明显。

  3.立法与司法关系上:

  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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