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 “天”指“上天”,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2. 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为 “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1. 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2.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