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首先,以前那种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其次,这种法律体制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后,打破旧的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