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邦人”或“异邦人”(指的是罗马境内不享有罗马市民权的自由人。最主要的来源是罗马人的征服。罗马人在征服某一城邦后,废除该城邦的法律,但并不将罗马人自己的法律授予该城邦的自由人。因此,他们是罗马统治下但非罗马城邦的自由人)以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了两个不同的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自212年卡拉卡拉皇帝颁布《安东尼努斯敕令》,斌予罗马帝国境内所有的自由民以罗马市民权后,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