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特定物和非特定物、有主物和无主物、原物和孳息等。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为他物权。
2.继承。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在罗马法中,债是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此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原因。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不同,对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主要有: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