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负责审理或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夏时称司法官为“理”,春秋战国时称为大理。北齐时于“大理”之下加“寺”字,称“大理寺”,作为中央司法机关。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此名称。在唐、宋时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明、清时,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复核案件的机关。至清末,大理寺改称“大理院”,又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