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1900年以后清王朝实行“新政”。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赴欧洲、日本等地考察各国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同年,为表示朝廷对立宪之事的慎重,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设立考察政治馆的先例,设立“宪政编查馆”,专责从事宪政准备工作。1906年8月,五大臣“考察”完成后回国,向慈禧上奏的密折中认为“以今日时势言之,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弥。”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1908年8月27日公布了“预备立宪”计划——《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确定1908年至1916年,以9年为“预备立宪”期限。制定实施刑律、民律、商律、刑诉律、民诉律等法典。宣布从1917年始行宪政。这显然是以“预备”为借口,缓和国内外矛盾。其实质所要谋求的目的,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这是清廷“谋中央集权,拿宪法作愚民的工具”。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1910年成立资政院,1911年11月匆匆发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但也未挽回颓局,“预备立宪”即告破产。
“预备立宪”活动中,谘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及《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的颁布最为重要。
2.《钦定宪法大纲》。
(1)定义与性质。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皇权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3.“十九信条”。
(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