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天命观。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为实践“以德配天”,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也就是说,要通过“慎罚——谨慎的适用法律”来达到“明德—一实现礼治秩序”的目的。这种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规范各自的言行,从而达到全社会一种和谐安定的“礼治秩序”。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明德慎罚”的法律观影响极为深远,为传统“慎刑”法律思想的渊源。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处罚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