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年以后清王朝实行“新政”。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赴欧洲、日本等地考察各国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同年,为表示朝廷对立宪之事的慎重,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设立考察政治馆的先例,设立“宪政编查馆”,专责从事宪政准备工作。1906年8月,五大臣“考察”完成后回国,向慈禧上奏的密折中认为“以今日时势言之,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弥。”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1908年8月27日公布了“预备立宪”计划——《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确定1908年至1916年,以9年为“预备立宪”期限。制定实施刑律、民律、商律、刑诉律、民诉律等法典。宣布从1917年始行宪政。这显然是以“预备”为借口,缓和国内外矛盾。其实质所要谋求的目的,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这是清廷“谋中央集权,拿宪法作愚民的工具”。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1910年成立资政院,1911年11月匆匆发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但也未挽回颓局,“预备立宪”即告破产。
“预备立宪”活动中,谘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及《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的颁布最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