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趋具体和法律化。
其二,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
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其四,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地主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