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其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1)内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审理机构。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3)后果。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2.观审制度。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3.会审公廨。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它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