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 《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唐高祖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唐太宗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新的法典,称为《贞观律》。《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 《永徽律疏》的颁行。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勋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又称为《唐律疏议》。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佚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二)唐律的主要内容
1. 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十恶”源于北齐的“重罪十条”。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议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① 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② 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③ 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④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⑤ 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⑥ 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⑦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⑧ 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⑨ 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⑩ 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