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包”的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依照前款规定对大件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注意】1.一般商品,发现问题后应经过修理、更换,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予以退货;2.不合格商品,只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即应负责办理,不得以修理、更换或其他借口延迟或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
※2 欺诈行为赔偿制度
(1)三倍赔偿制度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注意】新消费对此做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