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注意经济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垄断的法律责任
涉及到的民事责任考的可能性比较小,行政责任是我们一定要注意的。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二,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主要指违法进行的集中。经营者集中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处罚的主体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作为社会团体的登记机构可以撤销登记。
4.行政性垄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反垄断法第53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