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第7条到第15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对应的是经营者的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第18条)相对应。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了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3)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应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和第24条的规定,即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5.获取赔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的获取赔偿的权利对应的是经营者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第20条)和出具凭证或者单据的义务(第21条)。
6.结社权。
消费者的结社权并不是针对经营者行使的权利。消费者的结社权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相关知识权。
消费者有获得相关知识的权利也不是单纯针对经营者的权利,消费者应通过众多渠道、途径实现自己的本项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民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14条)。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针对的是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也不是简单针对经营者的某项义务,因为消费者的监督权还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监督批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