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破坏环境的犯罪构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构成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特点。
1.犯罪主体。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
2.犯罪客体。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3.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责任。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4.犯罪的主观方面。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
(二)环境刑事责任的形式
环境刑事责任的形式同一般的刑事责任的形式没有区别,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型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