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满足法定课税要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一般认为,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定性;(2)强制性;(3)无偿性。
2.税法的概念与体系。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由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等子部门法所组成。其中,税收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商品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和烟叶税法等。所得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制定统一适用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财产税法主要包括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等。行为税法主要包括印花税法等。
3.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税收关系是相关主体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实为根据。
2.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 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税法所必需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目、税率、税收减免、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和税法责任等。
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包括国家和征税机关,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享有税收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客体,一般包括商品、所得、财产等。税基,又称为计税依据,是税法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品目,是对征税对象的分类和细化。税率是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包括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基本形式。税基乘以税率就是应纳税额。税收减免是税法规定的对特定主体或客体予以减税或免税的特别优惠措施。其中,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除。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纳税时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和日期。税法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