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资产业务。
(1)现金资产是商业银行随时可以用来应付现金需要的资产,由库存现金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两部分组成。
(2)库存现金指银行金库中的纸币和硬币,用于日常业务支付的需要,这是不产生利润的资产,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比例,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应赢利资产的相应减少,对银行的经营不利。
(3)在央行的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系统内资金调度,联行汇差的计算,与人民银行往来资金的清算等,大部分要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实缴实拨,实收实付。
2.信贷业务。
(1)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以信贷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赢利手段。
(2)信贷程序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贷款关系,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及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与展期,信贷制裁等制度。
3.贷款种类。
(1)根据贷款主体的不同,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其中,自营贷款是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委托贷款指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办理贷款的手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的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银行发放的贷款。
(2)根据借款人信用的不同,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等种类。
(3)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工业贷款、农业贷款和商业贷款等种类。无论何种贷款,除了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外,其他的借款人均应提供担保。
4.贷款期限。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分为三种:第一,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第二,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第三,长期贷款,指期限超过5年的贷款。
5.借款合同。合同是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借款合同是银行和借款人订立的约定借款的条件提供资金给借款方使用,借款方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该资金,并按时偿还本息的。借款合同是确定银行和借款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息,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借款合同的内容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任何一方违反任何一款都构成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银票承兑业务。银票的承兑,是指商业银行为支持在本行开户的资信良好的客户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在票据的正面加盖承兑章,承诺自己作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在票据到期时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的一种资产业务。
7.商票贴现业务。商票贴现是指企业为了取得资金,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申请贴现,银行按规定的贴现率,扣除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付给申请贴现者,票据到期时,银行持票向最初签发票据的债务人收回款项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
8.再贴现和转贴现业务。贴现的票据期限一般较短,银行可以很快地回收资金,在贴现的票据未到期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将该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也可以向其他的商业银行转贴现,以实现票据的变现。因为票据是由付款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当银行贴现的票据不能兑现时,持票人可以向上述主体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行使追索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9.拆借业务。拆借业务是指金融机构的头寸不足时,向同业融通资金。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拆借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付款不足、补足准备金额等银行急需,不得用于放款等业务。拆借资金由人民银行制定基准利率,拆出方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拆借资金的期限为1天至4个月。
10.透支业务。透支主要是指信用卡业务中,持卡人在受信额度内使用银行的资金,相当于自动获取发卡行的贷款,持卡人在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还款则免付利息,逾期则以发生透支时的资金额为贷款额计算利息。
11.担保业务。商业银行的担保业务包括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业务。其中保理业务是指银行收购某一公司指定范围内的票据,并保证全额付款的担保;担保业务包括保函担保和保证担保,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银行代为履行债务;贷款承诺是指银行对某一规划或者进行中的工程或者项目,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或者阶段发放约定金额的贷款,如果不按时发放贷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开立信用证业务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应买方的请求,给卖方开立信用证以保证买方的付款能力,届时无论买方是否付款,卖方都能得到信用证上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