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作出以下几方面规定:
1.开发规划要求。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直接法律约束力的是城市规划中的详细规划。
2.开发土地使用权用途与开发期限要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开发安全性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也是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个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