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即是指劳动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由于我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较多,因而其生效及失效时间也不尽相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规范性文件本身规定了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如国务院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办法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另一种是通过或公布之日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该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施行日期,待施行日期到来时,该法律规范性文件开始生效,如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该法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劳动法失效的时间,一般也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规范性文件本身明文规定了失效时间或失效的特定条件,当失效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该法律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另一种是国家制定了与旧法律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同或相抵触的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明确规定旧法律规范性文件失效或虽不明确规定,但旧法律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