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准予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4)转让房地产是已建成房屋的,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