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从事工商营利事业和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法的基本内容
1.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营业税的征税对象。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具体包括:(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
3.营业税的税基。营业税的税基为营业额。营业额为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营业税的税率。营业税除娱乐业实行幅度比例税率外,其他税目均实行固定比例税率。其具体税率为:(1)交通运输业,3010;(2)建筑业,3%;(3)金融保险业,8%;(4)邮电通信业,3%;(5)文化体育业,3%;(6)娱乐业,5%~20%;(7)服务业,5%;(8)转让无形资产,5%;(9)销售不动产,5%。
自2001年1月1日起,3年内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逐年降低1%,从2003年1月1日起稳定在5%。自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营业税税率统一定为20%。
5.营业税的税收减免。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起征点规定仅限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