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由此可见,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存在的因果关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