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各级监管机构概述。
(1)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协调食品安全的执法工作,食品安全法新设置了全国性、综合性的监管机构,即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国务院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2)其他各类各级监管机构。在食品安全委员会之外,主要的监管机构可以分为两级:其一是国务院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级别,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行使监管权。
此外,在监管机构以外,食品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组织、其他个人都可以起到对食品生产进行监督、自律的职能。
2.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以上各类各级监管机构要真正起到监管的效果,必须进行明确的分工协作,才能有效建立起新的监管体制。为此,需要处理好以下两类关系:
(1)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