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垄断协调机构及其职权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① 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② 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③ 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④ 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2、反垄断法执行机构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