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卡的开办。信用卡属于银行卡中的贷记卡,持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付息。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款没有利息,利用信用卡透支现金的,要支付较高的利息。信用卡的种类,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持卡人的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卡在开户银行的存款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准,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有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合格的工作人员、健全的制度;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交信用卡章程及各种报告、文件和资料。
信用卡章程的主要内容有:信用卡名称、种类、发行对象、使用范围,各项手续费标准,发卡银行与特约单位、持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修改信用卡章程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
2.信用卡的申领。包括两类情形:(1)单位卡,凡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2)个人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主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3.持卡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持卡人可以凭卡办理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信用的权利,持卡人应承担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的义务。(2)持卡人可在《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内透支,透支限额由各商业银行在央行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决定,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4.法律责任。
(1)发卡银行擅自开办信用卡、IC卡、外币卡的,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30万元罚款;非银行其他机构非法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予以取缔,并处10万—50万元罚款。
(2)发卡银行未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发卡银行承担经济责任。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被追究其刑事责任:持卡人恶意透支的;银行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特约单位串通进行欺诈活动的;伪造、盗用信用卡,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领冒用、涂改信用卡骗取消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