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依照前款规定对大件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注意】不合格商品,只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即应负责办理,不得以修理、更换或其他借口延迟或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