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是维护正当竞争的法,它所规范的重心在于反竞争的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同时,为了促进科技进步、保护幼稚产业或者弱势团体,维护全体或者长远的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某些领域、某些行业还需承认、维持某种垄断。我国反垄断法秉持上述理念,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领域及行业作出了规定。
(一)行使知识产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为了鼓励创新,对发明创造的权利人给予一定期限的垄断特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表面上看与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近似,实则恰恰是促进科技进步必须予以保护的合法行为。为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二)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
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对于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予特别保护,免于反垄断法的规制,不仅有利于疏导农业生产风险,促进我国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同时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