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算性中间业务。这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汇票、支票、本票和其他信用工具清算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业务。具体包括以下种类:
(1)银行汇票结算。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的票据,可以在全国任何地点签发和结付,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均可办理。银行跨系统签发汇票时,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有关凭证提交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2)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经承兑后,到期时承兑人须无条件地支付票款,它体现了较强的信用,可在市场上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或质押,较一般支付工具的信用能力更加突出。
(3)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指客户将款项交存银行,银行签发给客户凭以转账或提取现金的票据,在指定城市的同城范围内使用。由于该票据是由银行签发,保证兑付,其信用可靠,为收款方所乐意接受。
(4)支票结算。我国目前流通的支票有两类,一类是城市使用的普通支票,包括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签发支票须以存款金额为限,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另一类是收购农副产品专用的定额支票,指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付的用于向农户收购农副产品的款项的票据。
(5)汇兑结算。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分电汇和信汇两种。此种方式无兑现问题,信用可靠。
商业银行办理结算,须注意两个重点问题:第一,保障客户使用存款自主权,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冻结和扣款的情况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款项和扣款,不能限制客户使用银行存款;第二,银行不得为客户结算提供垫款。
2.担保性中间业务。担保性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为商业汇票提供承兑服务,一般做法是由持票人请求银行承兑未到期的票据,银行审查该票据具有足够的给付能力后,同意为其承兑,在票据到期前10日,如果出票人的存款金额不足时,银行通知出票人补足存款,以供持票人兑现,出票人不能存足款项致使持票人不能兑现时,银行应无条件地向持票人支付,然后再向有关票据当事人追索。
3.其他中间性业务。其他中间性业务包括:担保业务,指为客户提供信用证和担保;融资性中间业务,指银行为客户资金融通提供的服务,如委托贷款和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管理性中间业务,指银行利用其管理职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如代理保管、代理验资、代理会计事务、提供保管箱、执行遗嘱、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等业务。随着经济技术发展新产生的信息咨询业务、信用卡业务、电子银行等中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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