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商业银行的条件。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不得向商业银行投资;政策性银行不得向商业银行投资;信用合作社除向合作银行和信用联社投资外,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得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工商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以换股形式相互投资;保险公司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数额不超过其资本金的25%;证券公司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数额不超过其资本金的20%;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2.限制投资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列投资须事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地方财政部门以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的。
3.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主要是指在金融市场购买有价证券,追求买卖差价的活动。投资业务可分为政府证券投资和企业证券投资两种类型。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以利于银行资金的运作安全。
4.因行使担保权取得的投资产品的处置。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即拍卖或者转让给他人。商业银行不允许持有或者长期持有非银行主业所必需的不动产和其他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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