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
(1)当事人口头起诉:
①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
②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2)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
①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
②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
(3)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
①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
②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2、出庭
(1)出庭时注意事项
①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②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
③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
④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
⑤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
⑥严禁酒后出庭。
3、诉讼调解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强调案结事了。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得强行调解,不能久调不判。
4、业外活动
(1)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①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
②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2)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①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②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③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3)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①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②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③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4)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
①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②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