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注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发现上述情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发现上述情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