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2、公证业务范围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的主要事项,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等。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具体包括: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犯罪记录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具体包括:公司章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4)保全证据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内容,须关系到其本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必须是证据有灭失或难以获得的危险,如证物容易腐烂、变质,证人长期出国等。申请保全的对象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情况等。
(5)其他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3、法定公证制度
法定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公证,经过公证,该事项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一项公证制度。
两项:域外授权委托书和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