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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2014-07-22 18:20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职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公证法第42条的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公证机构或其公证员的职务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挪用资金罪。
 
  我国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泄露国家秘密罪。
 
  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4.侵犯商业秘密罪。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19条的规定处罚。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专项使用。对于经费不足,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予以补救:一是动支预备费。各级财政为应付临时性急需或事先难以预料的开支设置了预备费,国家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可经一定手续批准动用预备费,以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二是追加预算,在原来已核定的赔偿总额外增加数额,以弥补赔偿金的不足。追加预算应由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核后转报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我国国家赔偿经费的管理,主要由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
 
  (1)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2)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文件副本。
 
  (3)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国家赔偿费用。
 
  (4)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核拨制度。
 
  此外,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不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以上所有费用均由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自行负担。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也不予征税,即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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