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我国公证法第3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这既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公证员进行公证活动的根本要求。为了实现客观公正的根本要求,公证员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具体要求是:
1.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真实合法原则。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
2.维护法律尊严,履行保密义务。公证员应当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应当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公证员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如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置若罔闻,听之任之,则不仅谈不上忠于法律,而且是对公证员身份的亵渎。
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爱岗敬业、规范服务,这是公证员做好公证工作.提高执业水平,维护职业形象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是:
1.珍爱公证事业。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公证效率。公证员应当珍爱公证事业,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首先,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办理公证事务;其次,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及时受理、审查、出证,不得因个人原因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推诿;再次,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2.细致耐心,平等、热情地对待公证当事人和参加人。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作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并要充分注意到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误解。
3.注重文明礼仪,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其中,公证员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做到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
4.积极履行监督义务。如果发现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行为或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公证员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反映,以使其违法行为或有问题的公证书得到制止或纠正。
三、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公证员要切实履行公证职能,真正做好公证工作,进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了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外,还必须注重加强个人修养,全面提高个人素质。具体要求是:
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道德修养。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应当具有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的理念和维护平等、弘扬正义的良知,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
2.具有良好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为此,公证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应当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应当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研究和探索前沿性学科、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严格自律,尊重同行,自觉维护公证职业的良好形象。在日常生活中,公证员应当严格自律,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的楷模。同时,公证员应当尊重同行,自觉维护公证职业的良好形象。为此,公证员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不恰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处理结果发表不同意见;也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泄私愤、不负责任的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四、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公证员是否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公证活动的客观、公正和公证机构的形象;公证员之间能否互相尊重、合作互助,直接关系到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公证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同业互助。具体要求是:
1.保持执业的清正廉洁,妥善处理个人事务。公证员不得经商和从事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他利益。同时,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2.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证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同时,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在任何场合损害其他同事的威信和名誉;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也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或进行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