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广告的主体和内容。
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2.律师广告的原则。
发布律师广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2)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3)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4)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5)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6)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3.律师广告的禁止。
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1)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2)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1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