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律师应当履行以下执业职责:
1.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2.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3.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4.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5.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6.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1)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2)欺骗、欺诈的行为;(3)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4)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5)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7.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8.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2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