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官受到刑罚处罚、行政处罚后的纪律责任。检察官违法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和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的,不能免除纪律责任,即承担“双重责任”。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8条的规定,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其中,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2.检察官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警械警具、车辆管理规定以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纪律责任。检察官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以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也应承担一定的纪律责任,《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此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从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处分。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