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伪造、隐瞒、涂改、调换、故意损毁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职处分。
3.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在执法活动中,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回避,或者拒不服从回避决定,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故意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勘验、检查、鉴定结论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6.违反规定,不履行有关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的情形而故意隐瞒,或者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7.检察官实施的其他违反公正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