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加强自身修养作为法官的一项职业道德义务时,应当纳入这一义务范围之内的“修养”是指那些与法官职业形象、权威以及司法公正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个人素质,而不是泛指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素质。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从加强自身修养的角度,我国法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第一,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决定着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立场和态度,体现着“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政治倾向。因此在我国,不论对公务员还是法官,都要求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第二,良好的业务素质。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质量,影响国家审判权作用的正常发挥。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公职人员,法官必须具备与其职业要求相适应的业务素质。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业务知识和职业能力十分广泛,一切可以帮助法官有效、正确地实现司法职责的知识和能力都是所需要的素质。这些素质主要包括:(1)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2)浓厚的法律意识;(3)丰富的法律知识;(4)高超的职业技能;(5)对社会现实的充分认识。第三,良好的道德素质。这里所说的道德素质不是特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而是法官作为一个普通人所应具有的个人品质和公德素质。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除以自己的职业行为树立法官职业的形象外,在日常生活和处理社会关系、个人事务过程中,也以其表现出的是非和善恶标准体现法官的素质,从而影响法官职业的可信度与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范围十分广泛,用现代语言表述,就是爱国奉献、诚实善良、正直无私、团结互助、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嫉恶如仇、刚正不阿等。
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在加强自身修养方面应当做到:
1.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3.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4.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