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往年的公告(如:《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
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